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chǎn)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jīng)濟秩�,根�(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guī)�,結(jié)合偵�、起�、審判實�,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chǎn)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包括侵權產(chǎn)品制造地、儲存地、運�?shù)?、銷售地,傳播侵權作�、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wǎng)站服務器所在地、網(wǎng)絡接入地、網(wǎng)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chǎn)品的制�、儲存、運�、銷售等侵犯知識�(chǎn)權犯罪行�,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中行政�(zhí)法部門收集、調(diào)取證�(jù)的效力問�
行政�(zhí)法部門依法收集、調(diào)�、制作的物證、書�、視聽資料、檢驗報�、鑒定結(jié)�、勘驗筆�、現(xiàn)場筆�,經(jīng)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zhì)證確�,可以作為刑事證�(jù)使用�
行政�(zhí)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diào)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jù)使用�,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
三、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托鑒定問�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jù)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有關檢驗機�(gòu)�(xié)助抽樣取�。法律、法�(guī)對抽樣機�(gòu)或者抽樣方法有�(guī)定的,應當委托規(guī)定的機構(gòu)并按照規(guī)定方法抽取樣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chǎn)權刑事案件時,對于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zhì)的鑒定機�(gòu)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jié)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jié)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gòu)作出相應說明�
�、關于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jù)收集問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chǎn)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jù),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diào)��
�、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同一種商�”的認定問�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同一種商�”�“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guī)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是指在功�、用途、主要原�、消費對�、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的認定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
?。ǘ└淖冏陨虡说奈�?、字�、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ㄋ模┢渌c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chǎn)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chǎn)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的問題
在計算制�、儲�、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chǎn)品價值時,對于已�(jīng)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chǎn)�,如果有確實、充分證�(jù)證明該產(chǎn)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jīng)營數(shù)��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guī)�,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ㄒ唬┘倜白陨虡说纳唐飞形翠N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
?。ǘ┘倜白陨虡说纳唐凡糠咒N�,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nèi)酌情從重處罰�
�、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guī)�,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shù)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ǘ┥形翠N售他人偽�、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shù)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shù)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shù)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ㄋ模┎糠咒N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shù)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shù)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問�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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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公�(wǎng)安備 61058102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