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wù)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nèi)的企�(yè)、事�(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wù)所、會計師事務(wù)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yīng)�(dāng)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nèi)的企�(yè)、事�(yè)單位、社會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wù)所、會計師事務(wù)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quán)��”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fēng)險程度確定行�(yè)的差別費�,并根據(jù)工傷保險費使�、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yè)�(nèi)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yè)差別費率及行�(yè)�(nèi)費率檔次由國�(wù)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wù)院批�(zhǔn)后公布施��”
三、第九條修改為:“國務(wù)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yīng)�(dāng)定期了解全國各統(tǒng)籌地區(qū)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diào)整行�(yè)差別費率及行�(yè)�(nèi)費率檔次的方�,報國務(wù)院批�(zhǔn)后公布施��”
�、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yè),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wù)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guī)��”
�、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tǒng)��”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工傷預(yù)防的宣傳、培�(xùn)等費�,以及法律、法�(guī)�(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yù)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由國務(wù)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wù)院財�、衛(wèi)生行政、安全生�(chǎn)�(jiān)督管理等部門�(guī)��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fā)放獎�,或者挪作其他用��”
七、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客運輪�、火車事故傷害的�”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第十五條的�(guī)�,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rèn)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二十條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yīng)�(dāng)自受理工傷認(rèn)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rèn)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rèn)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wù)明確的工傷認(rèn)定申�,應(yīng)�(dāng)�15日內(nèi)作出工傷�(rèn)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rèn)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guān)或者有�(guān)行政主管部門的結(jié)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guān)或者有�(guān)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jié)論期�,作出工傷認(rèn)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rèn)定申請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應(yīng)�(dāng)回避�”
�、增加一�,作為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guī)定�(jìn)行再次鑒定和�(fù)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
十一、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jīng)�(yī)療機�(gòu)出具證明,報�(jīng)辦機�(gòu)同意,工傷職工到�(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biāo)�(zhǔn)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guī)��”
第六款修改為�“工傷職工到簽訂服�(wù)�(xié)議的�(yī)療機�(gòu)�(jìn)行工傷康�(fù)的費用,符合�(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rèn)定為工傷的決定后�(fā)生行政復(fù)�、行政訴訟的,行政復(fù)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yī)療費用�”
十三、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biāo)�(zhǔn)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工傷職工�(dá)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xù)�,停�(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guān)�(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十四、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biāo)�(zhǔn)為:五級傷殘�18個月的本人工�,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款修改為�“�(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guān)�,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yè)補助�。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yè)補助金的具體�(biāo)�(zhǔn)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guī)��”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修改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biāo)�(zhǔn)為: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yè)補助�。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yè)補助金的具體�(biāo)�(zhǔn)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guī)��”
十六、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biāo)�(zhǔn)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十七、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四)項�
十八、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企業(yè)破產(chǎn)�,在破產(chǎn)清算時依法撥付應(yīng)�(dāng)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十九、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guān)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fù)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rèn)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rèn)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rèn)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rèn)定結(jié)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jīng)辦機�(gòu)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wù)�(xié)議的�(yī)療機�(gòu)、輔助器具配置機�(gòu)�(rèn)為經(jīng)辦機�(gòu)未履行有�(guān)�(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jīng)辦機�(gòu)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
二十、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yī)療機�(gòu)、輔助器具配置機�(gòu)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zé)令退�,處騙取金額2倍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yán)�,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
二十一、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yīng)�(dāng)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zé)令限期參�,補繳應(yīng)�(dāng)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1倍以�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yīng)�(dāng)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biāo)�(zhǔn)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yīng)�(dāng)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fā)生的費用�”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guī)�,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jìn)行調(diào)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zé)令改�,處2000元以�2萬元以下的罰��”
二十�、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四條,刪去第一��
二十四、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修改為�“公務(wù)員和參照公務(wù)員法管理的事�(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wù)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wù)院財政部門�(guī)��”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yīng)�(diào)��
本決定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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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公�(wǎng)安備 61058102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