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7�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wù)委員會第八次會議�1994�7�5日通過,現(xiàn)予公�,自1995�1�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4�7�5�
目錄
第一� 總則
第二� 促進就�(yè)
第三�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
第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
第五� 工資
第六� 勞動安全�(wèi)�
第七�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 職業(yè)培訓(xùn)
第九� 社會保險和福�
第十� 勞動爭議
第十一� �(jiān)督檢�
第十二章 法律�(zé)�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quán)�,調(diào)整勞動關(guān)系,建立和維護適�(yīng)社會主義市場�(jīng)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jù)憲法,制定本��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yè)、個體�(jīng)濟組�(以下�(tǒng)稱用人單�)和與之形成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適用本��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yè)和選擇職�(yè)的權(quán)�、取得勞動報酬的�(quán)�、休息休假的�(quán)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quán)�、接受職�(yè)技能培�(xùn)的權(quán)�、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quán)�、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quán)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quán)��
勞動者應(yīng)�(dāng)完成勞動任務(wù),提高職�(yè)技�,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遵守勞動紀(jì)律和職業(yè)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yīng)�(dāng)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quán)利和履行勞動義務(wù)�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yè),發(fā)展職�(yè)教育,制定勞動標(biāo)�(zhǔn),調(diào)節(jié)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協(xié)�(diào)勞動�(guān)�,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主義義�(wù)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xué)研究、技�(shù)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
第七條 勞動者有�(quán)依法參加和組織工��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quán)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合法�(quán)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xié)��
第九條 國務(wù)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勞動工�
第二章 促進就�(yè)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jīng)濟和社會�(fā)�,創(chuàng)造就�(yè)條件,擴大就�(yè)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yè)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guī)�(guī)定的范圍�(nèi)興辦�(chǎn)�(yè)或者拓展經(jīng)�,增加就�(yè)�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yè)和從事個體�(jīng)營實�(xiàn)就業(yè)�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yīng)�(dāng)采取措施,發(fā)展多種類型的職業(yè)介紹機構(gòu),提供就�(yè)服務(wù)�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yè),不因民�、種�、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yè)�(quán)�。在錄用職工�,除國家�(guī)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biāo)�(zhǔn)�
第十四條 殘疾�、少�(shù)民族人員、退出現(xiàn)役的軍人的就�(yè),法�、法�(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guān)�(guī)�,履行審批手�(xù),并保障其接受義�(wù)教育的權(quán)��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guān)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wù)的協(xié)��
建立勞動�(guān)系應(yīng)�(dāng)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yīng)�(dāng)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行政法�(guī)的規(guī)��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dāng)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guī)定的義務(wù)�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guī)的勞動合�;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確�(rèn)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仲裁委員�或者人民法院確�(rèn)�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yīng)�(dāng)以書面形式訂�,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nèi)�;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
(�)勞動報酬;
(�)勞動紀(jì)�;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zé)��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當(dāng)事人可以�(xié)商約定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10年以上,�(dāng)事人雙方同意�(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應(yīng)�(dāng)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試用期最長不得超�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dāng)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有�(guān)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dāng)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
第二十四條 �(jīng)勞動合同�(dāng)事人�(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yán)重違反勞動紀(jì)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yán)重失�、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yīng)�(dāng)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fù)�,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經(jīng)過培�(xùn)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經(jīng)�(dāng)事人�(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xié)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chǎn)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chǎn)�(jīng)營狀況發(fā)生嚴(yán)重困�,確需裁減人員的,�(yīng)�(dāng)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jīng)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guī)定裁減人�,在6個月�(nèi)錄用人員�,應(yīng)�(dāng)�(yōu)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dāng)依照國家有關(guān)�(guī)定給予經(jīng)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jù)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業(yè)�或者因工負(fù)傷并被確�(rèn)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fù)�,在�(guī)定的�(yī)療期�(nèi)�;
(�)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哺乳期�;
(�)法律、行政法�(guī)�(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rèn)為不適當(dāng)?shù)?,有?quán)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法�(guī)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quán)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yīng)�(dāng)依法給予支持和幫��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nèi)�;
(�)用人單位以暴�、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yè)職工一方與企業(yè)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休息休�、勞動安全衛(wèi)�、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yīng)�(dāng)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yè)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yè),又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yè)簽定�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定后應(yīng)�(dāng)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nèi)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定的集體合同對企業(yè)和企�(yè)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y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biāo)�(zhǔn)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
第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
第三十六�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yīng)�(dāng)根據(jù)本法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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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公�(wǎng)安備 61058102000140�